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708號異議人 李義和 上異議人李義和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係於102年6月24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之住所由其同居人代為收受而發生送達效力,然異議人遲至102年8月2日始向本院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