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泰全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1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蘇泰全之年紀、出生日期「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55歲,民國00年
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蘇泰全之年紀為55歲,出生日期為民國46年1月
3日,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惟本院
101年度訴字第108號刑事判決當事人欄卻誤載為「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李奕逸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