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431號聲請人于 黃美雀 (即被繼承人 于金光 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被繼承人于金光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被繼承人于金光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3、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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