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張世弘
陳生慧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怡菁 被告 張燕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2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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