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王梅秀 代理人 吳文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各筆請求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一│500,000元│107年2月2日│AG0000000││六│75,000元│107年4月2日│AG0000000│├──┼──────┼──────┼─────┤├──┼──────┼───────┼─────┤│二│500,000元│107年2月12日│AG0000000││七│75,000元│107年5月2日│AG0000000│├──┼──────┼──────┼─────┤├──┼──────┼───────┼─────┤│三│1,500,000元│107年3月31日│AG0000000││八│75,000元│107年6月1日│AG0000000│├──┼──────┼──────┼─────┤├──┼──────┼───────┼─────┤│四│75,000元│107年2月1日│AG0000000││九│1,500,000元│107年10月31日│AG0000000│├──┼──────┼──────┼─────┤└──┴──────┴───────┴─────┘│五│75,000元│107年3月1日│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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