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靖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張聿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 陳明 積欠之2個月工資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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