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調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調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相 對 人  林俞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起訴時之戶籍地在桃園市楊梅區,有其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限閱卷),而聲請人主張之侵權
行為地在桃園市○○區○○○道○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
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
),又本件聲請人係本於侵權行為涉訟請求,本件侵權行為
地係在桃園市蘆竹區,相對人之戶籍地在桃園市楊梅區,是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規定,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
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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