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秩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屏秩字第94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12
月1日屏警分偵字第09700298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11月25日12時20分。
㈡地點:屏東縣屏東市○○路中山公園內。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公共場所,意圖以每次新台幣300元之
代價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茲審酌被移送人之素行及其他一切情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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