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417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張志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詠璇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4,8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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