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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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86號上訴人元邑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被上訴人 陳永棧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建字第28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