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5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南市第127期 佃西 (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上列聲請人與 張郁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郁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人之主管機關管理組織備查函。
三、請提出重劃前及重劃後臺南市○○段○○○○號第一類土地謄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