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再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21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8月19日94年度訴字第968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8月19日94年度訴字第96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155號受理後,聲請人於94年11月14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是本院並未判決,並非判決之原審法院。
三、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其程序自違背規定,應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蔡聰明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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