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276號債權人 黃培琨 上列債權人黃培琨因與債務人 張錫雄 等十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培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僅就繼承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3份。(例如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元。)★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
償責任,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債務人張錫雄已依修正前民法第1154條為限定繼承之表示,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