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92號原告 曾發偉
曾國鮮 上列原告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載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租佃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移送本院,惟尚未據原告提出訴狀具體表明訴訟標的與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起訴程式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載有訴訟標的與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1份),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