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02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彥穎被告黃胤憲被告郭育廷被告李欣政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187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彥穎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款簿冊叁本、廣告名片柒盒、廣告旗幟捌面均沒收。
黃胤憲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罪,各處如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刑(含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款簿冊叁本、廣告名片柒盒、廣告旗幟捌面均沒收。
郭育廷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罪,各處如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刑(含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款簿冊叁本、廣告名片柒盒、廣告旗幟捌面均沒收。
李欣政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各處如表編號一、三所示之刑(含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款簿冊叁本、廣告名片柒盒、廣告旗幟捌面均沒收。
事實
一、黃彥穎前公共危險、過失傷害、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6月及拘役70日確定,嗣因減刑減為有期徒刑4月、1月又15日、3月、拘役35日,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又15日確定,甫於96年11月12日有期徒刑及拘役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與李欣政、黃胤憲、郭育廷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小莊 」、「 阿彬 」等成年男子,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經營地下錢莊,以「小莊」、「 小方 」等名義對外作為稱呼,並於報紙分類廣告上刊登借款廣告,或印製名片、旗幟刊載「3萬內、一通電話立即借款、0000000000」廣告,委由黃胤憲散發印有前開廣告之名片、布條。適有如附表所示之 陳文良陳志維李瑞彰涂人介 等人分別因個人或家庭急迫需要金錢,與黃彥穎等人取得聯繫,黃彥穎等人遂於附表所示時間,貸與附表所示之金額與附表所示之陳文良等人,黃彥穎等人再依附表所示前往向陳文良等人收取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本金,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於99年3月
19日16時許,黃彥穎等人前往陳文良位於屏東縣○○鎮○○街○號住處收取利息時,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黃彥穎、黃胤憲、郭育廷、李欣政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莊」、「阿彬」等成年男子所共有用以供犯重利罪使用之帳款簿冊3本、廣告名片7盒、廣告旗幟8面等物。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4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等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當庭裁定本件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4人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此外並有被害人陳文良、陳志維、李瑞彰、涂人介之證述、扣案之本票1張、借據1張、被害人身份證正、影本各1張、帳款簿冊3本、廣告名片7盒、廣告旗幟8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足認被告4人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次按所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27年上字第520號判例可供參照。另自貸與金額中預扣利息,該預扣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能認為係貸與本金額之一部,及民間高利借貸每有於借貸之初支付本金時,先扣除利息者,則應認貸款之人已取得利息。亦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306號民事判例及82年台上字第5834號刑事判決足供參照。本件借款人陳文良等雖名義上向被告借款2萬元等,但取得本金時既已遭預扣第
1期利息3000元等不等,其本金應以被告等實際交付借款人之金額計算,換算後月利率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均係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一般民間借貸利率多為月息2、3分,此為本院依職權所知悉之事項),是被告4人等均業已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亦足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又⒈就被害人陳文良部分,被告黃彥穎、黃胤憲、郭育廷、李欣政與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莊」、「阿彬」等成年男子間,及⒉就被害人陳志維部分,被告黃胤憲、郭育廷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莊」、「阿彬」等成年男子間,及⒊就被害人李瑞彰部分,被告李欣政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莊」、「阿彬」等成年男子間,及⒋就被害人涂人介部分,被告黃胤憲、郭育廷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莊」、「阿彬」等成年男子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各該犯行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黃胤憲分別有放款或向陳文良、陳志維、涂人介收取利息,被告郭育廷亦分別有放款或向陳文良、陳志維、涂人介收取利息,被告李欣政則分別有放款或向陳文良、李瑞彰收取利息,該等重利犯行時間及被害人不同,被告黃胤憲、郭育廷、李欣政對各被害人所為行為,顯係犯意各別,行為不同,自應分論並罰。被告黃彥穎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科刑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上開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及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4人均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途賺取金錢,竟利用他人經濟困頓之際,共同貸放金錢收取重利牟利,雖使被害人一時之週轉困境獲得紓解,然實則使被害人陷入沉重利息之還款夢魘,被告4人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等犯罪之手段、動機、目的、取得之利益、被告黃彥穎行為構成累犯應予加重、被告4人之經濟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黃胤憲、郭育廷、李欣政等所犯數罪所科之刑,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同一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四、扣案之帳款簿冊3本、廣告名片7盒、廣告旗幟8面等物,係被告黃彥穎、黃胤憲、郭育廷、李欣政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莊」、「阿彬」等成年男子所共有用以供犯重利罪使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共犯應連帶沒收之法理,自應依法宣告沒收(至於本票1張、借據1張屬應發還被害人之物,被害人身份證正、影本各1張,則屬被害人所有之物,自不得加以沒收),並予述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戴仲敏附表
┌──┬───┬───┬───┬───┬────┬────┬──────────────┐│編號│被害人│借款時│借款地│借款金│利息│放款及收│宣告罪刑││││間│點│額(新││取利息之│││││││臺幣)││被告││├──┼───┼───┼───┼───┼────┼────┼──────────────┤│一│陳文良│99年2│屏東縣│名義上│7天1期│黃彥穎、│黃彥穎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月26日│潮州鎮│2萬元│,每期利│李欣政、│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豐年街│(實際│息3000元│郭育廷、│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1號│上為1│,相當月│黃胤憲│款簿冊叁本、廣告名片柒盒、廣││││││萬7千│息75.63││告旗幟捌面均沒收。││││││元)│分。曾給││黃胤憲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付2期利││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息共6千││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款簿冊│││││││元。││叁本、廣告名片柒盒、廣告旗幟│││││││││捌面均沒收。│││││││││郭育廷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款簿冊│││││││││叁本、廣告名片柒盒、廣告旗幟│││││││││捌面均沒收。│││││││││李欣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款簿冊│││││││││叁本、廣告名片柒盒、廣告旗幟│││││││││捌面均沒收。│├──┼───┼───┼───┼───┼────┼────┼──────────────┤│二│陳志維│98年12│屏東縣│名義上│10天1期│黃胤憲、│黃胤憲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月14日│內埔鄉│1萬5│,每期利│郭育廷│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豐田村 │千元(│息4000元││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款簿冊│││││統一超│實際上│,相當月││叁本、廣告名片柒盒、廣告旗幟│││││商前│為1萬│息109.09││捌面均沒收。││││││1千元│分。曾給││郭育廷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付利息共││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萬6千││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款簿冊│││││││元。││叁本、廣告名片柒盒、廣告旗幟│││││││││捌面均沒收。│├──┼───┼───┼───┼───┼────┼────┼──────────────┤│三│李瑞彰│98年12│屏東縣│2萬元│10天1期│李欣政│李欣政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月13日│潮州鎮│(實際│,每期利││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88快速│上為1│息2000元││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款簿冊│││││道路口│萬8千│,相當月││叁本、廣告名片柒盒、廣告旗幟││││││元)│息33.33││捌面均沒收。│││││││分。曾給│││││││││付利息共│││││││││3千元。│││├──┼───┼───┼───┼───┼────┼────┼──────────────┤│四│涂人介│99年3│屏東縣│3萬元│7天1期│黃胤憲、│黃胤憲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月間某│屏東市│(實際│,每期利│郭育廷│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日│大連路│上為2│息3000元││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款簿冊│││││58之│萬7千│,相當月││叁本、廣告名片柒盒、廣告旗幟│││││39號│元)│息47.62││捌面均沒收。│││││││分。第7││郭育廷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天清償本││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息3萬元││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帳款簿冊│││││││。││叁本、廣告名片柒盒、廣告旗幟│││││││││捌面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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