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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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02號原告 鄭金蓮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被告 鄭正傳
鄭金蘭
77096USA 鄭永傳 上1人訴訟代理人 宋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應具狀(繕本自行送達他造)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見前次庭期筆錄記載,已當庭曉諭原告務必釐清本件分割遺產事件,是請求分割哪位被繼承人之遺產,被告鄭永傳就此業已抗辯)。
二、原告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務必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並請自行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不足部分請速辦理補繳或溢繳部分請速聲請退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