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11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告 黎頂民 被告 黎漢明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訴訟代理人彭首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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