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世華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世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受刑人盧世華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2部分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編號3、4部分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所示雖兼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附表:
受刑人盧世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九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日│100年3月1日│101年3月13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署100年度│南投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47號│毒偵字第247號│毒偵字第1467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本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0│101年度訴緝字第20│101年度訴字第173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10月11日│100年10月11日│101年10月8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本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0│101年度訴緝字第20│101年度訴字第1739││判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1年10月30日│101年10月30日│101年10月29日│├───┴────┼─────────┼─────────┼─────────┤│備註│南投地檢署101年度│南投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2530號│執字第2530號│執字第1252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十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3日│100年5月15日│101年4月2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67號│偵緝字第1312號│毒偵字第2525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739│100年度易字第3397│101年度訴字第276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10月8日│101年10月3日│102年1月11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739│100年度易字第3397│101年度訴字第2762││判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1年10月29日│101年11月26日│102年1月28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2522號│執字第13316號│執字第21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