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57號原告 劉嘉勳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複代理人 鐘煒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銘勇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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