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1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戴惠美 被告 林建利 即太一土木包工業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當事人於授信約定書(第9條)及保證書(第4條)上載明本件借款及保證爭執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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