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9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9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9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6年度除字第19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中國信託銀城中分│27,869元│96年2月26日│BA0000000│3│││限公司│行│││││├──┼─────────┼────────┼─────────┼───────────┼────────┼────────────┤│002│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中國信託銀城中分│27,560元│96年2月26日│BA0000000│3│││限公司│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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