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施東和 代理人 陳昭成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本院審酌於進行清算程序期間,尚需支付相關必要費用,認有預納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