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7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秦黃美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8896號、111年度偵字第19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秦黃美玉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熟腰果壹包及黑蒜頭貳盒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生核桃貳包及熟核桃壹包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㈠第2至3行補充商品價值為「熟腰果1包(價值新臺幣【下同】380元)及黑蒜頭2盒(價值1,600‬元)」、犯罪事實欄一㈡第2至3行補充商品價值為「生核桃2包(價值460元)及熟核桃1包(價值280‬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秦黃美玉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之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竟仍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財物,僅為貪圖個人不法利益,即率爾侵害他人財產法益,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均為徒手竊取置於商店貨架上財物的犯罪手段與情節、各次竊取財物之種類(即熟腰果1包、黑蒜頭2盒、生核桃2包、熟核桃1包)與各次犯行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迄今尚未返還所竊得之物或適度賠償被害人 黃東樺 、告訴人 朱柔 宣之損失,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有於身心科就診(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之記載。按:本件無證據證明被告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該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及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如主文所示。另參酌被告所犯2罪均為竊盜罪、相隔時間接近、違犯手段及情節類似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後段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如主文後段所示。
四、被告犯附件犯罪事實一之㈠、㈡之犯罪所得各為熟腰果1包、黑蒜頭2盒、生核桃2包、熟核桃1包,均未據扣案,為澈底剝奪被告之不法利得,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在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之,並均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8896號111年度偵字第19328號被告秦黃美玉(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秦黃美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11年3月5日16時21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問發行」,徒手竊取店內商品架上之熟腰果1包及黑蒜頭2盒,得手後旋即徒步離去。嗣經該店負責人黃東樺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於111年3月12日16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根正農產行」,徒手竊取店內商品架上之生核桃2包及熟核桃1包,得手後旋即徒步離去。嗣經該店人員 朱柔宣 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朱柔宣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秦黃美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地,竊取上開熟腰果1包及黑蒜頭2盒之事實。2被害人黃東樺於警詢時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3監視錄影光碟1片及監視器擷取畫面6張佐證被告有於上開時、地竊取上揭熟腰果1包及黑蒜頭2盒之事實。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秦黃美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地,竊取上開生核桃2包及熟核桃1包之事實。2告訴人朱柔宣於警詢時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3監視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擷取畫面11張佐證被告有於上開時、地竊取上揭生核桃2包及熟核桃1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次竊盜犯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竊得之財物,未據扣案,且均尚未返還被害人2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檢察官王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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