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代號0000-0000,即本院96年度訴字第
616號刑事判決書所載之乙女,年籍姓名資料均詳卷)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