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21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叁佰元及其中捌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叁佰零玖元及其中玖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