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六三號
檢察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六三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六三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被告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有疑義,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鄭詠仁法官高增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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