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5號
原 告 唐茂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臺
幣12萬元及人民幣1萬1,28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7萬1,333元【計算式:新臺幣12萬元+人民幣1萬1,287
元×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4.548)=新臺幣17萬1,33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