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救字第1號聲請人 李坤鎔 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林明洋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行政法院審判權對象乃公法性質之爭議,個案爭議如屬私法性質,則應循普通訴訟程序尋求救濟,始為適法,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事件係對相對人之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案號:本院105年度行執字第2號)。惟該聲請事件,已經本院另行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本院亦無受理訴訟權限,應由本院民事庭併予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