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9號

聲明人 張忠銘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張忠銘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447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上訴聲明不服,依前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徐昌錦

法 官林海祥

法 官張永宏

法 官汪梅芬

法 官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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