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9號
聲明人 張忠銘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張忠銘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447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上訴聲明不服,依前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徐昌錦
法 官林海祥
法 官張永宏
法 官汪梅芬
法 官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