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797號聲請人 廖慧亜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付款銀行「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設於新北市永和區,有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0007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王玉梅 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0年5月20日50,000元BT0000000002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0年6月20日50,000元BT0000000003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0年7月20日50,000元BT0000000004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0年8月20日50,000元BT0000000005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0年9月20日50,000元BT0000000006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0年10月20日50,000元BT0000000007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0年11月20日50,000元BT0000000008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0年12月20日50,000元BT0000000009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1年1月20日50,000元BT0000000010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1年2月20日50,000元BT0000000011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1年3月20日50,000元BT0000000012王玉梅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111年4月20日50,000元BT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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