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澤雄
魏晴
梁錦汉 相對人即債務人香蕉會兒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同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澤雄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晴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錦汉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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