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8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張良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柏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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