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泰山 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泰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十四頁第19行關於「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現為板模工」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現為自營業,經營服飾買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