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功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068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功勳於民國108年4月13日下午4時48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往慈文路方向行駛,於行經民生路511號前,欲迴轉往三民路2段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車輛迴車時,應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車,而依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直接迴轉,適有告訴人 黃虹華 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民生路往三民路2段方向直行駛至,雙方煞閃不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有頭部外傷、尾骶骨處挫傷、右膝部、左踝部挫傷、右踝部挫擦傷及右足挫傷等傷害云云。因認被告涉有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許功勳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意旨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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