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張美枝 右原告與被告豐傳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壹萬零 伍佰 肆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