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文宇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005號、第10487號、第10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文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拾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孫文宇前因涉嫌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8005號、第10487號、第10962號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事由,非予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
7月17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另有毀損案件尚待執行有拘役55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本院同意由該案先予執行,本院同意自101年9月13日起,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01年度執己字第12029號案件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既於前開案件中執行,前述羈押原因應認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文慧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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