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6號原告 池瑞琦 被告 邱俊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2,567,998元,惟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曾於民國111年11月2日以書面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67,998元(以原告於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之金額為依據),並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前揭裁定已於111年11月7日送達於原告之住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至今並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憑,是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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