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8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明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20日中午│108年6月21日傍晚│││12時許│6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671號│速偵字第654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交簡字│108年度竹交簡字││事實審││第464號│第498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8日│108年7月11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竹交簡字│108年度竹交簡字││判決││第464號│第498號││├────┼────────┼────────┤││判決│108年7月29日│108年8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188號│執字第4590號│││(刑期自109.01.24│(刑期自108.09.24│││至109.06.23)│至10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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