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20號聲請人 李淑貞 訴訟代理人 邱添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股票4紙(下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8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7月8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80號公示催告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許清秋┌─────────────────────────────────────────────┐│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330││├──┼──────────────┼──────────────┼───┼────┼───┤│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300││├──┼──────────────┼──────────────┼───┼────┼───┤│4.│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