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調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788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仕仁 間請求給付電話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

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 李盈毅 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未歸,並已於112年6月14日經該管戶籍機關為遷出國外之登記,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足憑。從而,本件關於相對人之通知書,均應於外國為送達,依首開規定,本院自得依法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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