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18號原告 蘇勝慧 以上原告與被告SCHMIDTKERALF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五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內載明下列事項,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
⑴訴之聲明(即本件訴訟請求之具體內容,應以中文記載,
。倘為金錢給付,應具體載明被告每人應給付金額各為若干?)。
⑵訴訟標的(即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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