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79號
原   告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6年5月16日起訴請求被告丙○○給付信用
卡消費款,惟查,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95年7月26日死亡
,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屬實
,依前開說明,原告對被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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