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調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調字第77號

聲請人 黃俊宏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亞蓁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據原告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查詢結果,申辦人並非林亞蓁,故無從確定相對人究竟為何人,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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