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調字第77號
聲請人 黃俊宏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亞蓁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據原告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查詢結果,申辦人並非林亞蓁,故無從確定相對人究竟為何人,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