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五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原告乙○○被告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叁仟零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