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18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184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號9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市○○區○○○路○段0號9樓 

           送達代收人  林郁婷   

           住○○市○○區○○○路○段0號9樓 

債 務 人  王昊翰王瑋華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6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協聖興營造有限公司逸健工程有限公司江山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分別設於高雄市旗山區、嘉義縣、苗栗縣,依上開規定,應分別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