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1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周立根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清淵 (即 李阿葉 之繼承人)
賴建宏 (即李阿葉之繼承人)
賴建銘 (即李阿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阿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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