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限制住居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5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聲請限制住居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裁定羈押,惟被告之母2年多前3次中風暈倒,經澄清醫院神經內科診斷患有中度腦梗塞病變、腦血管栓塞、急性肺炎及高血壓,因行動不便,說話、手腳緩慢,恐思念被告過度,病情趨勢發作,醫生特叮嚀其母親不能受刺激打擊,恐生命危險;另被告於95年4月25日,因胃出血腎結石劇痛之症狀於急診室診療;再被告之父 王中德 亦患有糖尿病、白內障急須手術治療,爰聲請准予限制住居停止羈押,以成全被告為人子女應盡孝道、侍奉雙親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斟酌被告涉嫌重大,假釋中再犯,無法覓保,且有竊盜、加重竊盜前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及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95年8月31日起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95年10月5日以95年度易字第276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在案。且查被告甫因另案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待執行,而於95年11月1日入監服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是則,被告現已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因認本件聲請人聲請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已無審酌之基礎及必要,故本件聲請人所請限制住居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