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司法事務官盧烽池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處分)聲明異議,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聲明異議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周麗雲「※(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另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屆滿後起算,3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韓協佑 │古坑鄉農會│98年9月30日│69,500元│0000000│││1│││││││├─┼─────────┼─────────┼───────────┼─────────┼────────┼──┤│00│ 林正茂 │合作金庫林內分行│98年9月30日│46,000元│0000000│││2│││││││├─┼─────────┼─────────┼───────────┼─────────┼────────┼──┤│00│ 李芳益 │彰化銀行斗六分行│98年9月30日│73,500元│0000000│││3│││││││├─┼─────────┼─────────┼───────────┼─────────┼────────┼──┤│00│ 林靄廷 │台灣企銀虎尾分行│98年9月30日│46,000元│0000000│││4│││││││├─┼─────────┼─────────┼───────────┼─────────┼────────┼──┤│00│ 吳國彬 │二崙鄉農會│98年9月30日│99,800元│0000000│││5│││││││├─┼─────────┼─────────┼───────────┼─────────┼────────┼──┤│00│ 李信惠 │京城銀行崙背分行│98年9月31日│108,000元│0000000│││6│││││││├─┼─────────┼─────────┼───────────┼─────────┼────────┼──┤│00│李信惠│京城銀行崙背分行│98年10月31日│216,000元│0000000│││7│││││││└─┴─────────┴─────────┴───────────┴─────────┴────────┴──┘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