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9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俊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本院函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債務人黃俊誠已列失蹤人口,故請陳報除「屏東縣○○市○○路○○○號」、「屏東縣○○市○○路○○○號之2」、「屏東縣○○市○○路○○○巷○○號」外(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訪查,債務人未居住上述地址),債務人可供送達地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