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127號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務人 陳思如 債務人 顏義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思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務人顏義華已出境國外,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對於顏義華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
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規定此部分予以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